物资流通国际合作事务中心 党员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制度。
一、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内容
(一)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房屋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配偶、子女工作安排、调动情况;
(三)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
(四)工资及其它经济收入情况;
(五)本人及配偶、子女用公费接受学历教育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出国(境)留学、定居情况,本人及配偶、子女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
(七)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八)其它需要向组织报告的本人及家庭成员的重大事项。
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
(一)报告可采取事前口头报告和书面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报告的形式,一般应书面报送,按规定应该事前报告的必须事前报告,事后报告一般不能超过一个月。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三)党政一把手的报告在报本级党支部的同时,要上报上级党委,其他领导干部的报告按上级党委要求报告。
(四)党员领导干部不按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负责受理报告的组织在查明情况后,应视情节轻重,责令其做出检查、限期改正,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涉及违纪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公开形式可采取在主任办公会、党支部会和全体党员大会以及公开栏内公布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