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 English
当前位置:主页 > 党建工作 > 党建工作制度 >
党建工作制度

物资流通国际合作事务中心 民主生活会制度

浏览: 次 来源:党支部 时间:2018-07-30 14:12

        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党委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须报经上级党委同意。

        二、民主生活会原则上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进行。要按照“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逐人进行自我剖析和评议,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自我批评要实事求是,真正触及思想灵魂;相互批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坚决克服和纠正那种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缺点,或者就事论事、敷衍了事的做法。

        三、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1)检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上级党委和党支部决议的情况;(2)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的情况;(3)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的情况;(4)尽职尽责、努力工作、为职工办实事、正确行使权力等情况。每次民主生活会应有重点地解决一、两个问题。

        四、做好会前准备工作。民主生活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按上级党委的要求,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会议议题。支委委员要针对自己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前写出发言材料,在会上进行发言,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六、民主生活会由党支部织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会上应通报上次民主生活会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党内外职工对党支部和支委委员的意见。党支部书记要带头发言、查找思想、工作上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会后,由主持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员。

        七、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对支委委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八、民主生活会要有专人记录,并备专门记录簿。民主生活会会后十五天内,向上级党委报送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民主生活会有关情况,听取党内外职工对民主生活会的意见。
关键词:物资,流通,国际合作,事务,中心,民主,生活会,
关于我们 |  服务条款 |  免责声明 |  意见反馈 |  联系我们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 邮编:100834 电话:010-68392155 传真:010-68391671 邮箱:wuliuguohe@cimetcc.cn
  Copyright © 2024 国资委 物资流通国际合作事务中心版权所有

京ICP备19006418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13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