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咨询委员会
国资委 物资流通国际合作事务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中小微型物资流通企业、物流企业,帮助这些中小微型企业解决在经营管理、国内外贸易、项目建设和投融资中诸多问题,我中心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成立“物资流通国际合作事务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成员统称为“物资流通国际合作事务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由“中心”商本人同意后聘任。本人如提出不再担任,由中心商洽后确定。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中心”商洽后聘任。
第四条 我中心根据企业委托的项目商专家委员会领导组织有关专家(项目专家组)承担委托的项目。
第五条 专家(组)对承担的项目任务,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完成。
第六条 项目中涉及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专家(组)应当为之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七条 被聘任的专家如需以我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名义从事个人的商业性活动需与我中心商洽。
第八条 对承担企业委托的项目,中心商专家咨询委员会领导和专家(组)后,按商定支付劳务费用等。
第九条 本章程由物资流通国际合作事务中心解释或修订。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成员统称为“物资流通国际合作事务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由“中心”商本人同意后聘任。本人如提出不再担任,由中心商洽后确定。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中心”商洽后聘任。
第四条 我中心根据企业委托的项目商专家委员会领导组织有关专家(项目专家组)承担委托的项目。
第五条 专家(组)对承担的项目任务,应当认真负责,按时完成。
第六条 项目中涉及委托方的商业秘密,专家(组)应当为之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第七条 被聘任的专家如需以我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名义从事个人的商业性活动需与我中心商洽。
第八条 对承担企业委托的项目,中心商专家咨询委员会领导和专家(组)后,按商定支付劳务费用等。
第九条 本章程由物资流通国际合作事务中心解释或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