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签证的类别和签发
第五条 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三章 停留居留管理
第十条 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第四章 调查和遣返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遣返场所。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Дата публикации:
2013-07-23
Источник статьи:
中国政府网